一家2002年才成立的香港公司,早在1993年就开始和台州的一家内资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享受着国家的税收优惠,合资双方17年来没有任何财务往来,香港投资方从未索要或分得一分利润。这样的合资是真是假?
众所周知,为了吸引外商和港澳台客商到中国内地投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给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特殊的优惠,其中税收方面的减免幅度大、时间长,很受外商的欢迎。如果有人利用这项政策创办假合资公司,将给国家税收带来巨大的损失。
09年4月,据读者蔡冬青投诉,指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大代表蔡桂森涉嫌从1993年开始,创办假合资公司偷逃国家税款。蔡冬青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向法院告发,相关问题的处理却迟迟没有实质性进展。
随即展开调查。
1993年3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了一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序号为:外经贸资浙府字眼1993演3006号。根据该批准证书,被批准设立的合资企业中文名称为“黄岩宏振聚酯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下称宏振公司),合资双方的中方为“黄岩市城关振兴塑料机械模具厂”,外方为“香港宏茂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宏茂”),其中中方出资70%,外方出资30%。
针对同一家企业,2002年12月23日和2003年7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又先后发出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合资双方的企业名称没有变,出资比例变更为中外双方各占50%。
但是,香港权威部门的材料显示,1993年的时候,香港并没有“香港宏茂”,只有一家名为“宏茂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宏茂公司”)的企业。“香港宏茂”是2002年11月29日才在香港注册设立的。“宏茂公司”则于2002年10月18日在香港注销。
根据这些材料,浙江省政府1993年颁发的批准证书上,所谓的外方“香港宏茂”是不存在的;退一步讲,即使当时的浙江省政府颁发的批准证书出现了笔误,证书上的“香港宏茂”指的就是当时已经在香港存在的“宏茂公司”,而“宏茂公司”已经于2002年10月18日注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从事机械制造、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材料看,宏振公司的合资性质,要么从1993年开始就是假的,要么从2002年开始成为假的。而这家公司一直享受着国家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如果合资是假,宏振公司就有偷逃税之嫌。
更让人奇怪的是,宏振公司从设立到现在整整17年。17年来合资双方从来没有财务往来,香港的投资方从来没有索要或者分得一分钱利润。这是不合常理的。
了解内情的蔡冬青告诉,他出于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害的目的,从2008年4月开始,先后向台州市工商局、台州市外经贸局、浙江省外经贸厅反映情况,并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先后以超过诉讼时效和蔡冬青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驳回起诉,上述政府部门也没有认可他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