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特 急 国质检检函〔2010〕55号
关于禁止使用镉及镉合金材料生产饰品的紧急通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促进饰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禁止生产企业使用镉或镉合金材料生产饰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两局要立即向当地政府通报此事,并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行业组织、生产企业和贸易公司。
二、各地两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质量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特别是要求仿真饰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原材料的成分信息档案,一旦发现企业使用镉或镉合金材料生产饰品,应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整顿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三、各地两局要加强沟通,协调行动,在地方政府统一部署下,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确保有关措施的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饰品△ 检验 通知
抄送:办公厅、法规司、检验司、监督司、执法司,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0年1月29日印发
录入:王晓川 校对:张胜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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