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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企业申报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补充通知

2009-07-15来源:压铸网
核心摘要:    各镇街外经办、财政分局,各行业协会,各进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
    各镇街外经办、财政分局,各行业协会,各进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做好我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东外经贸〔2009〕18号)的规定,结合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现就我市企业申报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企业须在我市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自营出口的企业需提供近两年内的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成立不足一年尚未有出口的自营出口企业首次申请时可只提供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资格证书;通过我市的外贸公司或货运公司出口的企业需提供近两年内的一份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二、申请的项目必须是本市企业为实施主体,并且由本市申请企业直接支付有关费用,通过委托关联企业(包括境外关联企业)代付费用的,不纳入资助的范围(参加由市政府或市外经贸局与境外机构共同组织举办的境外展等活动除外)。企业向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提交申请资料时,应一并提供费用支出的发票(或境外收据)及银行支出证明(盖有银行专用业务章的银行付款凭证或银行交易明细页)原件给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的经办人员核对,现场核对盖章后即退还给企业。
    三、企业(单位)收到资助款后,应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帐目处理。
    四、明晰部分项目的审核原则
    (一)境外展览项目的公务费按财政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及展会实际举办天数计算并按50%的比例资助,往返机票费按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资助(企业填申请表时需据实填上机票费和公务费金额)。
    (二)境内展览项目只支持如下三类大型外销展会:一是国家商务部主办或批准的(广交会按现行办法只资助特装费);二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外经贸厅主办或组织的;三是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外经贸局主办或组织的(详见附表1)。按企业支付展位费、公共布展和特装费的50%资助,最高资助10万元。
    (三)认证项目中的产品认证必须要有明确的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比如UL(美国安规认证)、CE(欧盟安规认证)、CSA(加拿大安规认证)、FDA(美国食品药品质量管理认证)等具有明确的认证证书为准,其它属产品成份含量或原材料的检验检测,不属于资助的范围。如为认证服务中介机构代理的,需提供代理权证明及认证机构出具的收费标准等相关证明。按认证的类型划分项目,并按认证费和检验检测费的50%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
    (四)企业印制的宣传资料按纸质宣传画册和宣传光盘划分,每家企业每年申请的纸质宣传画册和宣传光盘按其支付费用额的50%资助,累计最高资助额分别为10万元。
    (五)企业产品广告宣传,包括在境外的影视媒体、专业杂志和户外投放的广告宣传,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在上述三类媒介所做的广告宣传按其支付广告费的50%资助,累计最高资助额分别为15万元。
    (六)电子商务平台,资助的电子商务平台明确为东莞国际电子商贸平台、阿里巴巴、环球资源、中国制造网、中国供应商网、香港贸发局网、特佳易网、贸易钥匙网、文笔网和环球市场网等10个国内外著名电子商务平台(详见附表2),按企业支付费用的50%资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在各电子商务平台所做的广告宣传累计最高资助额为15万元。如为中介机构代理的,需提供代理权证明及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出具的收费标准等相关证明。
    (七)商标境外注册项目,包括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或购买商标,按境外商标管理机构收取的注册登记审核费或购买商标的费用的50%给予资助,同一个商标在各国(地区)注册或购买的费用合计最高资助30万元。
    (八)进出口公平贸易法律服务专项,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新立案调查及复审调查费、聘请境内外法律中介机构所发生的法律服务费和相关法律诉讼费。具体按一个立案调查的案件为一个项目资助,每个项目按实际费用额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为30万元。
    (九)对企业境内展览专项及团体项目(包括境内外展览团体专项、国际市场考察团体专项及培训与研讨会团体专项)实行备案制,即实施项目前须向市外经贸局提供以下资料备案:属企业境内展览专项的提供商务部批文等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属团体项目的提供项目计划或情况说明。
    五、本通知仅就《办法》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做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如与《办法》、《申报指南》及其它通知文件有差异的,以本通知为准。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项目按本通知的要求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反映,市外经贸局联系电话:22819755、22819335;市财政局联系电话:22831058、22831161。

(责任编辑:黎翠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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