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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特钢与关联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每日最高存款伍亿元

2015-12-02来源:压铸网
核心摘要: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特钢”或“公司”)根据经营与发展需要,拟与关联方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特钢”或“公司”)根据经营与发展需要,拟与关联方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将继续为本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业务的服务 

 之前,中原特钢已与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并相应经2013年11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13年12月5日召开的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约定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伍亿元,财务公司给予公司的授信总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伍亿元,协议有效期为两年。

 

 由于中原特钢与财务公司同受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5年11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李宗樵先生和徐斌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和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关联方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208,8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出资人民币47,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2.90%;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54%;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42,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21%;其他成员单位出资人民币96,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35%。

 

 经营范围:(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十四)有价证券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基金、成员单位企业债券等风险较低的品种及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十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财务公司是中原特钢控股股东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截至2015年9月30日,财务公司合并资产总额为360,0571.24万元,合并净资产为394,417.18万元;2015年1-9月份合并利润总额为55,489.14万元、合并净利润37,735.91万元。

 

 中原特钢在财务公司开设账户,财务公司向中原特钢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中原特钢根据财务公司出具的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对《关于对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中原特钢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运营正常,资金充裕,内控健全,公司资产质量良好,资本充足率较高,拨备充足,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与其开展存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

 

 中原特钢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以来,严格按照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对财务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每半年提交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以及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财务公司作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丰富的金融服务经验;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是基于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并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中原特钢长远稳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本次重新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继续约定中原特钢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为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伍亿元,同时财务公司给予中原特钢的综合授信总额度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伍亿元,主要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以及双方之间存款限额与授信总额相匹配的考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原特钢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2,001.46万元,贷款余额为22,000.00万元;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平均余额为2,219.70万元,存款利息收入为22.44万元。

 

 年初至披露日,中原特钢在财务公司累计发生应计利息为1,286.60万元,预计最近连续12个月累计利息为1,79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8%(公司2014年末净资产为203,592.49万元)。

(责任编辑:刘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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