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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小微企业命运的税收政策

2013-12-30来源:压铸网
核心摘要:  作为江苏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昆山国际模具城一直关注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微小企业,规模小,起点低,融资难等问题层出不穷

  作为江苏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昆山国际模具城一直关注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微小企业,规模小,起点低,融资难等问题层出不穷。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微小企业的特殊性,始终遵循扶持原则并制定各类制度。比如在税收方面,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都针对微小企业制定了低档税率,目前密集出台的政策实事求是,以现有基本优惠制度为依据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和优化扶持着力点。接下来,模具城小编跟您八一八这些改变小微企业命运的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编比较了之前规定,其中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延长了优惠政策执行时间。由2011年年底,一次性将优惠政策又延长了四年。二是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从原来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扩大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

  1、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2、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按照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这里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今天,税收政策就介绍到这里,咱们模具城的小微企业,这些新政策你们都收了没?

(责任编辑:曹丽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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