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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典型案例公布 判决最高获刑达11年

2013-06-26来源:压铸网
核心摘要: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在首例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的环境污染案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在首例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的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告人获刑11年;在紫金山金铜矿污染案件中,涉案企业被处以3000万元的巨额罚金。
  
  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生产负责人丁月生,明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仍向河中排放,致使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被污染,造成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直接经济损失543.21万元。盐城市盐都区法院一审判决、盐城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胡文标、丁月生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胡文标是主犯,执行有期徒刑11年;丁月生是从犯,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是我国首例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防渗膜破裂,导致9176立方米含铜酸性废水流入汀江,汀江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污染,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养殖鱼类死亡370.1万斤,损失价值2220.6万元。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分别判处负有直接责任的被告人刘生源、林文贤、王勇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对被告人陈家洪、黄福才宣告缓刑。
  
  云南澄江锦业工贸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2005年至2008年间,该公司长期将含砷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凹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造成阳宗海水体受砷污染,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Ⅴ类,饮用、养殖等功能丧失,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云南省澄江县法院一审判决、玉溪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锦业公司罚金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李耀鸿、金大东有期徒刑3年至4年,并处罚金。
  
  重庆云光化工公司等污染环境案:被告单位云光公司受一家企业委托,处置次级苯系物有机产品等危险废物。此后,云光公司直接将危险废物转交给私人处置。2011年6月14日,3车危险废物约75余吨被倾倒在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振兴硫铁矿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并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生产产生影响。四川省兴文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云光公司罚金50万元;被告人夏勇有期徒刑2年,张必宾有期徒刑1年6个月;其余被告人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钟佳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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