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器的水龙头漏电,致使消费者被灼伤,然而,该热水器厂家已不再生产,该由谁来承担责任?笔者日前从贵州省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获悉,经调解,经销商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医疗费5000元,并赔偿一台热水器。
消费者冯先生于2004年8月19日在某电器城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近日,其家人在使用电热水器时被灼伤,遂向12315申诉。经工商部门调查,使用者被灼伤的原因为“热水器水龙头出现漏电故障”。但经销商称,该电热水器厂家已不生产,无法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经销商销售给消费者的电热水器存在故障,且不能提出免责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由经销商补偿消费者医疗费,并赔偿热水器一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