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宣布,监于现有购买协议届满,本公司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日与捷迅订立总协议,该协议将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生效,为期三年。据此,捷迅同意供应及本集团同意购买压铸机及零件(连同相关保养服务)。
由于董事兼控股股东李先生于本公布日期拥有捷迅全部已发行股本50%,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捷迅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捷迅交易将构成本集团之持续关连交易。由于捷迅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故有关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徵求独立股东批准(i)总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ii)建议上限。除李先生及彼之联系人士外,概无股东须就(i)总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ii)建议上限放弃表决。
载有(其中包括)(i)总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之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推荐意见函件;(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寄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