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主体经营资格。严格汽车摩托车及相关产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维修等违法行为。
二是规范经营业主行为。规范汽车摩托车经营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销售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要求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产品的价格、规格、型号、配置标准,以及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并按照承诺为消费者及时提供保养、维修等服务。
三是强化销售监督检查。强化摩托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摩托车下乡产品的销售和服务网点,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汽车摩托车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查处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强行搭售用品、冒用他人企业名称以及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零部件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服务站点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进行清理。
四是加大广告监管力度。加强摩托车市场广告监管,加大对相关广告行为的监测力度,规范广告用语,对在广告宣传中冒用“汽车摩托车下乡”名义欺骗消费者,对摩托车质量、配置、性能等进行虚假表示、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五是发挥“一会两站”作用。加强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本辖区“一会两站”的积极作用,开展汽车摩托车消费教育宣传活动,引导健康合理消费,增加消费者消费维权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