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纯铝质量标准YS/T275-2000(国标)
高纯铝质量标准YS/T275-2000(国标)
2012-10-18 09:15  点击:2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275-2000  高纯铝  High purity aluminum  2000—10—25发布 2001—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275-2000

  高纯铝

  High purity aluminum

  2000—10—25发布 2001—03—01实施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近年来生产工艺的提高和使用方面的发展,对原标准YS/T 275-19994(原国标GB8179-87)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对原标准中的Fe,Ti杂质含量进行了修订,以适应目前用户对该产品的需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YS/T275-1994,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抚顺铝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兰、刘向前、齐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纯铝的化学成分、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99.99%铝为原料,采用磁场搅拌、定向凝固提纯法生产的高纯铝。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YS/T244.1~244.5—1994 高纯铝化学分析方法

  3 订货内容

  本标准所列的订货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3.1 产品名称。

  3.2 规格及尺寸范围。

  3.3 重量。

  3.4 分析要求。

  3.5 其他。

  4 要求

  4.1产品分类

  高纯铝按化学成分分为两个牌号,A199.999,A199.9995。

  4.2 化学成分

  高纯铝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牌号化学成分
Al.%杂质含量.10-6
不小于CuSiFeTiZnPbGaCdAgIn总量
Al99.99999.9992.82.82.50.91.00.50.50.20.20.210
Al99.999599.9995Cu+Si+Fe+Ti+Zn+Ga≤5.0

  4.3 表面质量

  高纯铝产品为银白色、表面光洁、具有清晰结晶条纹。不得有肉眼可见的夹杂物。

  4.4 供货状态

  产品供货状态为半圆锭、长板锭及梯形锭每个半圆锭重量不大于40kg,板锭重量不大于20kg,

  长板锭为600mmX200mmX65mm左右。梯形锭10kg左右;如需方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5 检验方法

  5.1高纯铝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YS/T 244和附录A的规定进行。

  5.2 高纯铝的表面质量用目视法检查。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6.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不符合时,可在收到产品之日起6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

  6.2 组批

  产品成批提交检验,但考虑产品为定向凝固提纯的锭料,故每个锭为一个批号。

  6.3 检验项目

  每批高纯铝应进行化学成分及表面质量的检验。

  6.4 取样和制样

  6.4.1仲裁取样按如下规定进行:在锭的上表面沿中心线位置均分6等份,用麻花钻头在等分线上5个点取试料,弃去表面层,添加无水乙醇(分析纯)进行冷却、润滑,以减少试料掺杂,钻屑经盐酸(1+1)浸泡,然后再经离子交换纯水,把钻屑表面冲洗干净,烘干后,混合均匀,用四分法缩分至分析试样所需的量。

  6.5 检验结果的判定

  6.5.1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可从该批中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分析,如其中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如各项分析结果合格则为合格产品。

  6.5.2 表面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按件判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翰和贮存

  7.1 标志

  每批产品均应在锭上打有明显生产方的商标及批号。

  7.2 包装、运输和贮存

  7.2.1 产品用干净的牛皮纸包裹后,放入塑料袋和编织袋内,每袋净重不超过40kg,编织袋上标明:产品名称、批号、净重、供方名称、出厂日期。并注明防潮、轻放等文字或标志。

  7.2.2 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雨淋,受潮,不得激烈碰撞,以免损坏包装而沾污产品。

  7.2.3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和无酸碱气氛之处,以防产品沾污变质,存放时间不宜超过3年。

  7.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中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批号、净重;

  d) 分析检验结果、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e) 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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