锌合金压铸件国家标准-GB/T13821-2009
锌合金压铸件国家标准-GB/T13821-2009
2010-07-09 17:09  点击:1177
[摘要]  锌合金压铸件国家标准-GB/T13821-2009   前 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ASTM B 240-07《锌和锌铝合金铸件和压铸件标准规范》。

  锌合金压铸件国家标准-GB/T13821-2009

  前 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ASTM B 240-07《锌和锌铝合金铸件和压铸件标准规范》。

  本标准和ASTM B 240-07相比,在主要技术内容上存在如下差异:_未采用ASTM B 240-07中的术语和订货信息;

  ——未采用ASTM B 240-07中的引用文件,用我国的标准代替相对应的ASTM标准;

  ——增加了附录B压铸锌合金牌号对照及典型力学、物理性能表,性能表中部分采用了ASTM B 86-06附表中的典型力学和物理性能;

  ——增加了锌合金压铸件的分类和分级;

  ——增加了压铸件尺寸和其他技术要求。

  本标准代替GB/T13821-1992《铸锌合金压件》。

  本标准与GB/T13821-1992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锌合金压铸件的分类;

  ——增加了压铸件的化学成分;

  ——增加了压铸锌合金牌号对照及典型力学、物理性能表;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铸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T/TC5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一汽铸造有限公司、东莞市石碣华丰五金厂、湛江德利化油器有限公司、宁波万安股份有限公司、创金美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刘海峰、马顺龙、梁焕操、赵炳华、何经元、李远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3821-1992。

  2009-12-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锌合金压铸件的分类、分级和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锌合金压铸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31.1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5678 铸造合金光谱分析取样方法

  GB/T 6060.1 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 铸造表面

  GB/T6060.3 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 第3部分:电火花、抛(喷)丸、喷砂、研磨、锉、抛光加工表面

  GB/T 6414 铸件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

  GB/T 12689.1 锌及锌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铝量的测定 铬天青 S-聚乙二醇辛基苯基醚-溴化十六烷基吡啶分光光度法、CAS分光光度法和EDTA滴定法

  GB/T 12689.3 锌及锌合金化学分析法 镉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2689.4 锌及锌合金化学分析法 铜量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铅分光光度法、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电解法

  GB/T 12689.5 锌及锌合金化学分析法 铁量的测定 磺基水扬酸分光光度法、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2689.6 锌及锌合金化学分析法 铅量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GB/T 12689.7 锌及锌合金化学分析法 镁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2689.10 锌及锌合金化学分析法 锡量的测定 苯芴酮-溴化十六烷基三甲胺分光光度法

  GB/T 13822 压铸有色合金试样

  3.铸件的分类、分级和标记

  3.1锌合金压铸件的分类

  锌合金压铸件按使用要求分为两类。

  3.2 锌合金压铸表面分级

  锌合金压铸件表面按使用要求分为三级。

  3.3 铸件标记

  铸件应有零件号、生产班次、日期等具有可追溯的标记。

  4.技术要求

  4.1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格详情见《中国压铸》杂志。)

  4.2力学性能

  4.2.1 除非在合同、订单或图样上有具体规定,本标准列出的压铸件不以拉伸试验所测定的力学性能作为检验依据。

  4.2.2 本标准附录B中列出了在严格控制条件下压铸试样的典型力学性能。(附录详情见《中国压铸》杂志。)

  4.3 压铸件尺寸

  4.3.1 压铸件的几何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铸件图样的规定。

  4.3.2 压铸件的尺寸公差应符合GB/T6414的规定。有特殊规定或要求时,须在图样上注明。

  4.3.3 压铸件的尺寸公差不包括铸造斜度。其不加工表面:包容面以小端为基准,被包容面以大端为基准;待加工表面:包容面以大端为基准,被包容面以小端为基准。有特殊规定和要求时,须在图样上注明。

  4.4 加工余量

  压铸件加工余量按GB/T6414的规定执行。若有特殊规定和要求时,其加工余量须在图样上注明。

  4.5 表面质量

  4.5.1 铸件表面粗糙度应符合图样或客户的要求。

  4.5.2 铸件不允许有裂纹、欠铸和任何穿透性缺陷。

  4.5.3 铸件允许存在的擦伤、凹陷缺肉和网状毛刺等缺陷,其缺陷的程度和数量应与供需双方商定的标准相一致。

  4.5.4 铸件的浇口、飞边、溢流口、隔皮、顶杆痕迹等应进行清理,其允许留有的痕迹,由供需双方商定。

  4.5.5 如图样无特殊规定,有关压铸工艺的设置,如顶杆位置、分型线的位置、浇口和溢流口的位置等,由供方自行确定。

  4.6 内部质量

  4.6.1 压铸件如能满足其使用要求,则压铸件气孔、缩孔缺陷不作为报废的依据。

  4.6.2 在不影响压铸件使用的条件下,经需方同意,供方可以对压铸件进行浸渗、修补和变形校正处理。

  4.6.3 对本标准示列项目验收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5.质量保证

  5.1 当供需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有规定时,供方应对合同中规定的所有试验和检验项目负责。合同或协议中无规定时,经需方同意,供方可以用自己适宜的手段执行本标准所规定的试验和要求。需方有权对标准中的任何试验和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其质量标准应根据供需双方之间的协议而定。

  5.2 根据压铸生产特点,规定一个检验批量是指每台压铸设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一个班次的生产量。设备、模具和操作连续性的任何重大变化都应视为新的批量的开始。

  供方对每批压铸件都要随机或统计地抽样检验,确定是否符合全部技术要求或图样的规定,检验结果应予以记录。

  6.检验方法及规则

  6.1 化学成分

  6.1.1 化学成分的检验方法分别按GB/T12689.1、GB/T12689.3- GB/T12689.7、GB/T12689.10的规定执行。在保证分析精度的条件下,允许使用其他方法,其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规定。为了防止争议的发生,分析方法需经供需双方商定。

  6.1.2 化学成分的检验频率:每炉次或班次取样一组。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6.1.3 化学成分第一次检验不合格,允许重新取样,如仍不合格则该合金可判为不合格。

  6.1.4 化学成分的试样了可取自压铸,但检验结果应符合表3规定。

  6.1.5 光谱分析的取样方法按GB/T 5678执行。

  6.2 力学性能

  6.2.1 合金力学性能的检验方法按照GB/T228和GB/T 231.1的规定执行。

  6.2.2 采用压铸试棒进行检验时,试样每组三根。如受检的三根试样中有两根力学性能不合格,则判定该批铸件性能不合格。允许用加倍的试样进行第二次检验,如果第二次检验中有两根试样不合格,但总的平均值合格时,可认为该批铸件性能合格。如不合格的试样多于两根,则认为该批铸件性能不合格。

  6.2.3 压铸试棒的制取应符合GB/T 13822的规定。

  6.2. 4 采用压铸件本体检验时,取样部位、试样尺寸和力学性能由供需双方商定。

  6.3 几何尺寸

  压铸件几何尺寸的检验可检验批量或按GB/T 2828.1、GB/T 2829的规定执行,抽检结果应符合4.3的规定。

  6.4 表面质量

  6.4.1 压铸件表面质量应逐件检查,抽检结果应符合4.5的规定。

  6.4.2 铸件表面粗糙度GB/T6060.1、GB/T 6060.3规定的比较样块测定。

  6.4.3 压铸件需喷丸、抛丸、喷砂加工的表面粗糙度按GB/T6060.3的规定执行。

  6.5 内部质量

  6.5.1 压铸件内部质量的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由供需双方商定。可以包括无损检测、耐压试验、金相图片和压铸件解剖等,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6的规定。

  6.5.2 经浸渗和修补处理后的压铸件应做相应的质量检验。

  7.压铸件的交付、包装和贮运

  7.1 当在合同或协议中有要求时,供方应向需方提交检验报告,以证明每批压铸件的取样、试验和检验符合标准规定。

  7.2 合格压铸件交付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

  合格证上应写明产品名称、产品编号、数量、制造厂家、检验合格印记和交付时间。

  有特殊检验项目时,应在检验合格证上注明检验的条件和结果。

  7.3 压铸件的包装、运输与贮存,由供需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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