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规定
2009-08-10 14:34  点击:132
[摘要]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规定》(宁政发[2001]3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外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规定》(宁政发[2001]3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52号有)关文件: 
    一、境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凡投资新办鼓励和允许类工业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减按10%的利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5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凡投资新办农、林、牧、渔及其加工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7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3年内减按10%的利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凡投资新交通、能源、水利、环保、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获利年度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后,4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商来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以上减免税优惠后,还可增加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5、凡独、合资、合作兴办第三产业,4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3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餐饮业除外;
    6、对投向我县鼓励发展的重点工业项目的生产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50%优惠;
    二、国(境)外客商来我县投资,除享受以上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特别优惠:
    1、属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7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3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凡在本县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3、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商品,给予内陆运输补贴,每出口收汇1美元,补贴人民币0.05元,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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