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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15条问题解答,收藏不后悔!(顺景园智能装备)

发布时间:2022-12-14     浏览次数:1108

No.01 问:如何判断某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

答:判断某种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一是通过查找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根据实际生产工艺和生产环节描述,判断是否属于名录内的危险废物。二是若名录中没有相应的废物代码或者与产生环节描述不一致,要根据其表现出现的危害特性(如毒性、反应性、腐蚀性、易燃性等),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及相关鉴别标准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定工作。


No.02 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为哪几类?

答: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体现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包括毒性(Toxicity, T)、腐蚀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危险废物名录清单中的英文缩写即为对应的危险特性。在实际检查过程当中,应关注企业仓库张贴的危废周知卡、危废标签上的危险特性选择是否正确。


No.03 问:医疗废弃物是危险废物吗?

答:医疗废弃物包括:医疗机构生活垃圾、未被污染输液瓶袋、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及废水处理污泥。

(1)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监管要求与城镇生活垃圾一致。

(2))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由商务部门指定的回收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表中列出医疗废物有关种类,且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4)医疗废水及废水处理污泥需消毒处理,消毒处理后不属于危险废物。


No.04 问:医疗废物、医药废物和废药物、药品有什么区别?

答:医疗废物主要来自医疗机构产生的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系和药物性废物,属于HW01大类,而医药废物主要来自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制剂、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造,属于HW02大类,废药物、药品指的是来自非特定行业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比如药房的过期药物,属于HW03大类。


No.05 问: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区别?

答: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因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即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响水“3·21”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企业既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逃避监管,酿成重大事故。


No.06 问:符合什么条件时固体废物无须通过采样、检测判断不属于危险废物?

答:同时满足:

①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② 根据其生产的原辅材料和工艺就可以排除其具有危险特性,则可以不开展危险特性检测工作或辅助性检测工作,直接作出该固体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属性认定,避免了危险废物鉴别过程的过度检测。


No.07 问:污泥是不是危废?

答:第 一类情况,单纯用于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管理。

第二类情况,专门处理工业废水(或同时处理少量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险特性,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三类情况,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处理厂,若接收、处理工业废水,且该工业废水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可按照第 一条的规定进行管理。但是,在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时,应按照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四类情况,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工业废水的,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属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五类情况,1998年出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规定,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包含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医院临床废物HW01)。2005年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第4.3.1款扩大化规定,“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该标准将化粪池粪便等作为危险废物,明显不合常理。因此,2008年修订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发改委令第1号),已将98版《名录》中的“医疗机构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删除。之后2016年版和2021年版,都没有再提及医疗机构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不纳入医疗废物或危险废物管理。


No.8问: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衔接工作?

答:本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

1)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2)危险废物收集、综合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

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


No.9问: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什么区别?

答: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 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II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 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pH值在6~9的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也就是说,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风险高于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注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代码不等同于第I类、第II类的分类概念,分类代码的确定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执行。


No.10问: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分别什么要求?

答: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对场址选择、贮存场设计、运行管理和关闭封场四个方面均有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其中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的建设要求高于I类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尤其是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还应根据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构筑防渗层、渗滤液处理设施,并在贮存场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贮存场运行管理方面,I类和II类贮存场都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并且I类场禁止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第I类和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场所具体要求详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No.11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有哪些要求?

答:首先,国家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对贮存场所提出了详细的建设要求;其次,现场检查时要重点关注仓库是否能隔离雨水进入,内部是否地下水渗出、地坪是否硬化、防渗到位,周边倒流沟和收集池是否建设到位;第三,仓库内是否设置了废气收集、处理设备。其他具体的要求见上述标准。


No.12问:如何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出的有害垃圾?

答:有害垃圾是生活垃圾四分法中危害性较大的生活垃圾,其中部分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统一贮存场所应当参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要求建设,运输过程应采取密闭方式运输。日常应建立有害垃圾产生台账,并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处置。


No.13问:什么是固体废物处置,典型的方式有哪几类?

答:根据新《固废法》第 一百二十四条,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一般分为焚烧处置及填埋处置,高温熔融玻璃化、水泥窑(水煤浆)协同可认定为综合利用。稳定化、固化和水洗不属于处置,它们属于预处理的范畴。


No.14问:哪些危险废物不得填埋?

答: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6.1条款规定不得填埋的废物有:a)医疗废物;b)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c)液态废物。


No.15问: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中6.2条约定,水溶性盐总量小于10%的废物可以进入柔性填埋场。那么,能否通过将高盐度的废物与低盐度的废物进行混合至盐总量小于10%后入场填埋?

答:不允许。首先,填埋场的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一般为固化稳定化,一般不会包括不同废物的混合过程(该过程容易出现二次污染问题和安全问题);其次,标准中虽然未特别明确水溶性盐总量小于10%的废物的具体指代对象,但是应从严理解为描述的是某具体批次的危险废物,而非几个批次危险废物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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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境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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