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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整理

来源:压铸招聘网 时间:2024-05-06 作者:压铸招聘网 浏览量: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定的期限内,持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劳动争议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法律活动。今天小编就来对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规范进行初步整理。

  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

  (1)司法解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特殊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很大部分可以参考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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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在劳动争议中,有些特殊情况可以不经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发生时,劳动者可以不经过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

  整理版本

  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决定了劳动者能否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种权益和保护。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包括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存在劳动关系、与谁存在劳动关系等的纠纷。

  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订立”合同,是指双方签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是劳动合同管理的第一个环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査。

  “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所指究竟为何,法律并未言明,在对法条的理解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其仅指先用工后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在此期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另一种意见认为:除此之外还应当包括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典型的就是在招工过程中因就业歧视引发的争议,以及在大学生就业中经常发生的用人单位违反已经签署的就业协议,拒绝同毕业生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我认为两者皆可以包括在内。

  “履行”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在依法订立生效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实现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活动。“变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协定的法律行为。

  “解除和终止”是劳动合同的终结状态。“解除”合同是指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满前提前要求终结劳动合同的行为。“终止”合同则是在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主体有一方不存在时,劳动合同自然终结的状态。

  劳动关系从建立,履行,再到终结,都不可避免会出现争议,这劳动者与些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除名、辞退”,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辞职、离职”,是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论哪一方要求终结劳动关系,都会对对方产生很大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双方争议不可避免,这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时间。依照相关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法律保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享有充分的休息、休闲和娱乐。在我国,休息休假主要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集专门资金用于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险争议是指指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

  即保险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其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保险赔偿纠纷。

  “福利、培训”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自愿约定的事项,通常包括劳解仲动者可享受到的福利、用人单位提供培训、培训服务期、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等。

  “劳动保护”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并将可能造成的职业伤害如实告知劳动者。

  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报酬”是公民通过劳动取得的收入及其他财物。这里的“劳动报酬”不包括福利,主要是指劳动者取得的货币收入。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法律应予以维护。

  “工伤医疗费”是劳动者遭受工伤或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的治疗和康复支付的相关费用。

  为工伤劳动者支付医疗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遭遇工伤后,不仅面临着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在经济上也面临困境,法律应当对他们予以保护。因为“工伤医疗费”具有特殊性,立法者故将其单独列为一项诉讼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予以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进行经济型裁员;用人单位破产、责令关闭、吊销执照、提前解散等情形造成劳动合同终止。

  “赔偿金”是依据“损失赔偿”原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实际损失的数额确定。

  ⑥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⑦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⑧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

  ⑨因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效的,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文章原创来自:李南 法治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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