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19128667687

国家发布商品煤新规

2014-12-01来源:压铸网
核心摘要: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颁发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一律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颁发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一律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

  据了解,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是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环节商品煤质量负责”,“应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所有进口煤炭应当满足“灰分、硫分、汞、砷、磷、氯、氟”等“安卫环”项目规定的限量要求。

  进口煤炭应按照《商品煤标识》(GB/T25209-2010)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同时在储存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质量。煤炭进口检验及其监管,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海南检验检疫局提醒我省进口煤炭经营企业密切关注《办法》要求,针对进口煤炭中已列入监管范围项目指标制定相关预案,避免因签署与商品煤质量不符的进口合同而带来造成损失。

(责任编辑:郑伟清 )
下一篇:

2024重庆市铸造年后邀请函

上一篇:

中国首次出口世界最高时速160公里的米轨动车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 分享到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114@qq.com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