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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信息 不得有歧视性条款

2012-04-24来源:压铸网
核心摘要: 在各种招聘活动中,地域歧视、性别歧视屡见不鲜。昨起开始在市法制办征求意见的《广州市人才流动管理规定(修订稿)》(下称“修订

 在各种招聘活动中,地域歧视、性别歧视屡见不鲜。昨起开始在市法制办征求意见的《广州市人才流动管理规定(修订稿)》(下称“修订稿”)。修订稿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不得有歧视性条款,不得向应聘人才收取招聘费、报名费、集资费、体检费、培训费、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对于该条款,市民若有意见或建议,可于10月21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

  人才定义不唯学历不唯身份

  据悉,现行的《广州市人才流动管理规定》于1992年制订,部分条文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国家法律相冲突,如限制人才在不同所有制企业间流动、市区单位不得到市属县和边远地区招聘人才、见习期内不允许人才流动、招聘人才前须经劳动部门同意等,故必须加以修订完善。同时,原有规定无法适应广州人才工作的新要求,因此必须尽快加以完善。

  对于人才的定义是修订稿的一大变化。根据现行规定,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顺应时代的变化,修订稿提出,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相较之下,这种定义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更有利于激发人才的创造力和积极性。

  消除体制内外人才流动障碍

  目前,制约人才流动的因素最主要是来自体制方面的障碍,如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人才在户籍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等涉及身份管理的问题上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导致人才在流动中的权益受损,从而不能使人力资源达到优化配置。因此,要促进人才流动,首先要冲破制度障碍。

  修订稿提出要消除人才在不同所有制组织间流动的障碍,鼓励人才在各种所有制组织中流动,坚持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所有制组织中的人才平等对待。修订稿规定,流动到非公有制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人才平等享受政府在人才培养、吸引、评价、使用等方面的各项政策和政府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资金、项目、信息等公共资源;平等参与政府开展的人才宣传、表彰、奖励等方面活动。

  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规定保留

  据悉,在修订稿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认为人事代理服务中“工龄审核、档案工资调升、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在实际操作中已无实质意义,建议删除,但经认真研究,修订稿决定保留。

  据介绍,保留的原因是“工龄审核、档案工资调升、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是人事代理服务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流动人才的切身利益,是目前人才流动过程中必要的服务项目。“工龄审核”的服务对象主要针对引进人才是来自体制内单位(事业单位或机关)时,该部分人才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其在事业单位或机关的工作年限要通过办理工龄审核才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从而可以顺利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档案工资调升”则是人事代理的日常工作,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人才流动办理调出手续时普遍需要办理。

  “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虽然广州在引进人才时已经不再做限制和要求,但广东省除广州市以外的城市(如韶关、深圳)及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在引进人才时仍要求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接收。因此,考虑实际衔接和保障流动人才合法权益的需要,上述三项服务予以保留。

(责任编辑:采编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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