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保税区企业经营优势
(一)国家赋予的特殊功能
保税区是由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国家赋予保税区出口加工、保税仓储、转口贸易和商品展示功能。海关对进出保税区货物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宽松”的监管原则,使保税区成为我国与国际经济运行惯例接轨的重要平台,拉动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技术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的重要基地,沟通国内外两个市场的重要桥梁。
(二)经营环境宽松
1、国内外投资者可在汕头保税区投资设立贸易、仓储、加工、运输和商品展示企业或机构。兴办生产性项目,除涉及敏感商品(如医药、烟草)和海关总署规定需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其他项目由保税区管委会审批。
2、区内企业经营范围,除国家禁止之外,不受限制。
(三)特许的加工、仓储贸易政策
1、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及限制口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外,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2、对区内出口加工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不实行分类管理。
3、对出口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入区内料件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管理。
4、经海关批准,区内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可以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
5、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及指定口岸进口的商品外,允许保税区仓储企业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变化,在保税区内储存商品,储存期限不受限制。
6、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7、在海关监管下,区内企业可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
8、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特殊的税收政策
1、从境外进入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3、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运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销往国内非保税区的,按制成品所含境外运入料、件或制成品征税。
4、保税区企业均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起按国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执行。
5、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
7、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8、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对按规定免税期满但纳税仍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房产税。
(五)特许的外汇政策
1、区内企业可按规定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2、区内企业的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既可存入其外汇帐户周转使用,也可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3、货物从境外进出保税区,区内企业不实行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4、区内加工、仓储企业自有外汇不足以对外支付时,经外汇局核准可申请购汇对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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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保税区区位优势 汕头保税区服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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