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优惠2、财政扶持政策3、企业上市奖励4、工程建设报建费优惠5、其他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
入区企业除享有下述优惠外,还享有开发区内任何第三方同类企业的各项政策优惠:
A入区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在纳税年度的第二
年度的1月31日前,由天津滨海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产业园有限公司)将天津静海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入区企业。
B、入区企业缴纳所得税天津静海县留成部分,2年内80%奖励,从第3年40%奖励,从第6年至第10年期间每年奖励13%。
C.入区企业的项目被列为市里重大项目,从入区企业建成投产之日起2年内,由产业园有限公司按入区企业缴纳的印花税、车船使用税80%、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40%奖励给入区企业。
D.上述未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入区企业符合条件应同时享受;
E.入区企业从纳税之日起计算,4年内,上交的所有税款总额在800万元以上的按照税款总额的0.8%给与奖励。
2、财政扶持政策
A、自入区企业投产后,3年内,产业园有限公司按入区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4%分2期给予该企业补贴;
B、如入区企业取得国内发明专利,经审查属实的,产业园有限公司负责落实天津静海经济开发区一次性奖励该入区企业10万元。
3、企业上市奖励
入区企业在天津股权交易市场的,天津静海经济开发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在国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主板、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申请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天津静海经济开发区一次性奖励乙方或入区企业200万元人民币。有产业园有限公司负责落实。
4、工程建设报建费优惠
企业在办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缴纳的建设规费,属行政性收费的,产业园有限公司负责落实天津静海经济开发区在30天内将天津静海经济开发区留成部分80%返还给入区企业。
5、其他优惠政策
A入区企业可自主选择项目规划设计单位。
B产业园有限公司积极主动协调入区企业的供水、电、气等设施建设优惠费用。
上述优惠政策由天津滨海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有限公司负责解释。